2009年11月22日星期日

【China AIDS:4879】 FW: [联席会议] 16个组织签署关于审慎实施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的紧急呼吁

关于审慎实施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的紧急呼吁

联席会议 20091118日发布

 

国务院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

国务院法制办

卫生部

 

甘肃省卫生厅日前颁发《甘肃省艾滋病检测阳性结果告知规范(试行)》,令原本处于被疏远或内心自我隔离的艾滋病感染者们陷入困境,并可能导致其他担心自己被感染的人们远离艾滋病病毒检测,从而适得其反,损害艾滋病防治工作。同时,甘肃省卫生厅是否具有解释国务院颁发《艾滋病防治条例》的权限,也值得商榷。

 

甘肃省卫生厅2009113日发布《甘肃省艾滋病检测阳性结果告知规范(试行)》,主送:各市、州卫生局,厅直各单位,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参见:http://www.gsws..gov.cn/html/2/9/11913.htm

 

200631,国务院颁发的《艾滋病防治条例》生效,其第三十八条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并且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通过无保护的插入性行为传播。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要求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这无论在科学上,还是道德上,看起来都是正当的。但问题就出于艾滋病病毒通过性传播,而我国社会人民对性问题依然讳莫如深,谈性色变。在没有艾滋病病毒的情况下,我国人民尚且无法正视性问题,何况携带艾滋病病毒并涉嫌众多法律和道德困境中的感染者们。

 

应该用法律来要求感染者把感染的事实及时告知配偶或性伴侣吗?即便人们对是否应当用法律来规定感染者告知伴侣的义务有不同看法,我国艾滋病防治条例已经明文做出上述要求。这个法律规定一旦被实施,后果会怎么样呢?

 

虽然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让我国的感染者们勉为其难,但如果该条款可以强制执行,或许也可以有助于控制艾滋病病毒的性传播。但问题在于,性为人民的私事,如果个人自己不说,别人不知道,别人举报了,也难以取证。如果强制执行条例第三十八条,会导致人们抵制艾滋病病毒检测,令感染者们自己也无从知道自己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情况,艾滋病防治工作就会无所适从。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虽然为强制条款,但因为无具体执行措施,对我国感染者的影响只是道义性的。或许,艾滋病检测阳性结果伴侣告知问题,应该主要是一个教育、行为和道德层面的问题,而不是需要通过法律强制规定,而强制不仅无法强制,只会适得其反。

 

《甘肃省艾滋病检测阳性结果告知规范(试行)》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本人必须在责任告知单位告知后一个月内,告知配偶或与其有性关系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在得知阳性结果后一个月内必须将自己的感染状况告诉配偶或与其有性关系者,并负责促成配偶或与其有性关系者到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咨询和检测。因未将自己的感染状况告诉配偶或与其有性关系者,且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则视为故意传播艾滋病,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试想一下,一个感染者被告知后第一个月内的心理状况;自己尚且没有走出心理危机之中,何以处理告知配偶或伴侣的义务。试想一下,一个感染者把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情况告知配偶后的情况;可能就不止是两个人之间的战争了,家庭之间会争执吗?媒婆们会被责怪吗?这个时候的人们,会做些什么呢?我不敢想象。

 

鉴于我国实行艾滋病病毒检测实名制,鉴于广泛存在的强制检测或未征得同意下的检测,甘肃省卫生厅的上述规定给人民生活带来严重困扰。

 

遗憾的是,我国社会缺乏感染者被检测出后的心理反应的研究资料,也缺乏感染者告知配偶或伴侣后的研究资料。我们现在无法确切判断甘肃省卫生厅的感染者告知规范的真实影响。

 

鉴于上述分析,我们紧急呼吁国务院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和卫生部立即采取行动,勒令停止实施《甘肃省艾滋病检测阳性结果告知规范(试行)》,并采取下列行动,为出台《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的实施细则或可能的修正提供科学依据:

1、成立《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课题研究工作组,研究起草第三十八条实施细则或修正意见;课题组应该有法律学者、社群民间组织和感染者参与;

2、通过各省、市和自治区卫生厅(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协会、社群组织和志愿者,收集所在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相关第三十八条的各项数据和问题,为决策提供依据;

3、资助精神卫生专家和社会学家开展针对感染者心理卫生和社会行为的专题研究,掌握感染者内心想法和行为的特征,为决策提供依据;

4、对全国各省、市和自治区颁发的相关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感染者告知义务的规定进行评估,存在严重问题,停止实施;

5、对世界其他国家处理感染者告知工作的方式和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作为我国决策的参考;

6、在尊重人权的原则上,出台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例相关感染者告知义务的实施细则、指导意见或修正意见。

 

 

 

                                                        中国艾滋病民间组织工作网络联席会议

                                                                 2009年11月22日

 

参加该呼吁信的联署组织:

贵州黔缘工作组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浙江爱心工作组

河北廊坊兄弟真情工作组

黑龙江彩虹同乐汇

福建福桐联合会

抚顺爱心工作组

武汉馨缘工作组

河北青鸟志愿者协会

牡丹江挚爱工作组

绥芬河两岸工作组

张家口同盟志愿者工作站

黑龙江珍爱工作组

北京益仁平中心

中国民间女权工作室

河北永清感染者互助组


贵州黔缘工作组
负责人:侬志军
电话:13985493858
传真:0851-6861566
热线:0851-8680396
网址http://www.085169.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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