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21日星期二

【China AIDS:3971】 法官是法盲,还是艺术家?

法官是法盲,还是艺术家?

 

事件简述:20093月初向河南省卫生厅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卫生厅公布"在2008年度共审批了多少家医疗机构的乙肝、艾滋病方面的医疗广告?在200812月份至20092月份共查处多少起涉及乙肝、艾滋病方面的非法医疗广告",卫生厅在规定回复期限内并未向我提供书面回复。本想通过法院行政诉讼,来督促卫生厅履行职责,早日回复,结果郑州市金水区行政庭郜法官竟然以"公益诉讼没法立案"为由拒绝立案,也拒不出具不予立案的裁定,无奈下到卫生部申请行政复议,卫生部受理后,卫生厅才给我出具了迟到的回复。虽然对"在200812月份至20092月份共查处多少起涉及乙肝、艾滋病方面的非法医疗广告"这个申请,语焉不详、言其他顾左右的回复不太满意,但总算得到了回复。虽然得到了答复,但对于金水区法院不同身份的法官的执业水平产生很大困惑,难道他们是法盲么?若不是,应该是艺术家吧?一个个明知道拒绝立案毫无法律依据,而那些毫无法律依据的话是不能写在裁定书上的,但他们的苦衷无法给一个普通公民倾诉,只能装聋卖哑,上演一场"皇帝新装"的行为艺术。

    

     在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给郑州市金水区法院递交行政诉讼状后,一场行为艺术拉开了序幕。

金水区法院负责行政庭立案的郜法官在七天后告诉我不立案。电话和她交涉无果,只能当面虚心请教郜法官为什么不立案。见面和郜法官进行了沟通,她根据诉状内容,肯定了我的行为:认为我是公益诉讼。说实在话,虽然卫生厅不依法履行职责按期回复我的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我个人权益,但很少有公民为此较真,我却较真了,较真的目的当然不止为了我一个人的利益,我想通过此诉讼,督促卫生厅相关部门依法行政,以避免以后有更多的公民权益受到侵害,也为卫生厅的业务能力提高尽一份公民的责任。所以,郜法官定性为公益诉讼,我还是乐意的。但郜法官接下来的话,就让我怀疑她是法盲了。她说:"公益诉讼都不立案",在我追问法律依据时,她的一句大白话更把我雷倒了:"我们法院一直都不立案的!"难道这就是法律依据?稍微有点常识就知道什么是法律,什么才算法律依据,何况是一个法院的法官?!为了解答我心中的疑惑,我继续问到:"那不立案,给我出个不予立案的裁定书吧",郜法官肯定的回答"不立案都不出裁定的",我说有什么法律依据?郜法官又使出了她的必杀技"我们这行政诉讼不立案都没给裁定的"。

以前在网上看有人嘲笑学生是法盲、嘲笑农民伯伯是法盲,我真不知道那些人听到堂堂的法官此言此语会不会嘲笑,反正我是笑不起来,只是感到一阵凄凉,这就是我们的法院立案庭的法官?在她眼中的法律依据全是"习惯性做法"或者说"行业规则",也许说是"潜规则"更贴切吧,不知道和这个案件相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法官行为规范(暂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她真的不懂么?她是法盲么?即使是法盲,她难道也是文盲么?我的诉状上列举了一些法律依据,她难道是没看,还是看不懂,还是就不认识字?虽然有无以表达的愤怒笼罩着我,但我知道这是法院,是讲法的地方。我便想通过法院的信访部门来纠正郜法官的种种奇异行为。

到了法院的信访部门,接待人员了解情况后,让我找115房间的立案庭副庭长简(注:音译)庭长解决。简庭长好像知道了我来意,刚进简庭长办公室,她不等我反映情况,就直接说:"我们法院没法受理这方面的行政案,以前也没受理过,又不是针对你一个人的","不予立案的裁定书一般都不会出的",真不明白一个法院的副庭长对法律的认知竟然如此浅薄,把过去的不规范惯例做法当成法律依据了,不过看她好像很无奈的样子,难道她这个庭长无权对郜法官进行业务指导?还是她认为既不立案又不出裁定的行为太正常了?从简庭长办公室出来,又去了信访办。

信访办工作人员"关心"的问:"你没找简庭长?"我说找了,她说她没办法,金水区法院一直都是这样做的。信访办人员又带我见一个负责流程管理的李庭长。李庭长一听说是起诉卫生厅的,也就不再向我了解具体案情了,就说:"行政诉讼不立案是不用出裁定的,司法解释有这方面规定的",听到这话,我简直如黑暗中迷失的行者看见闪烁的北极星似的,赶紧问"依据的什么法律规定?哪一条?"他让我先等下,他等会儿找给我看。我想今天总算不枉来一趟,又能学到新的法律知识了,刚来的苦闷一扫而光,太感谢李庭长了,还是李庭长知识扎实,看来这庭长不是谁都能当的。等了一会儿,李庭长把一本书翻开,让我看一条"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他说"你看,可以既不立案,又不做出裁定",你到中院起诉就行了。我太受打击了,这就是庭长找的法律依据?这条很明白的说明了针对"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做法的救济途径,就像我被侵犯了权益后可以到法院起诉一样,不能因为我可以去法院起诉,就认定我的权益可以被侵犯。何况这条的上句话"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竟然被他生生阉割了。这样辛苦的摘录法律条文,还用心良苦的给我解释,难道他也是法盲么?为了试探,我说《法官行为规范(暂行)》第九条中不是很明确规定"当事人来法院起诉,符合起诉条件的,在法定时间内及时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当事人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我一直坚持起诉,咱这边为什么不出裁定呢?还是《法官行为规范(暂行)》与司法解释想冲突?他犹豫一下后,答非所问的说:"这边没法给你出裁定,你去中院起诉,也许他们受理"。凭他的回答,我想他不应该是法盲,也许他知道"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的真正含义,也许他对《法官行为规范(暂行)》烂熟于胸,只是他对本法院常年的习惯性做法或者说"潜规则"无能为力,但迫于苦衷,只能断章取义的装作法盲,表演一个行为艺术让我看而已。

此时,我突然没了头绪,两个负责行政立案的庭长都这样勇敢的给我解释,我该找谁能给我个真正的法律依据?心情烦乱的从李庭长办公室出来,走到法院外面,想静下心,让我疲惫的大脑呼吸下新鲜的空气。法院门口熙熙攘攘,赶公交车的,骑电动车的,还有一辆辆飞驰的轿车闪过。突然看到前面一个70多岁的老大娘弯腰捡起眼前的一个空饮料瓶,在她从容弯腰的时候,我突然觉得我是不是太无聊了?从立案庭法官、到信访、到行政庭副庭长,再到立案庭副庭长,他们也许只是在表演一场行为艺术而已,他们难道真的是法盲么?他们真的不知道这种任意剥夺诉权的做法会使多少人有冤无处诉,有状无法投,多少人因为告状无门走上了慢慢信访之路,成了孙东东之流眼中的"精神病"。他们办公室放着"宪法、法律至上"的牌子、书架上堆着"林林总总"的法规文件,他们什么法律不知道,什么法规查不到?他们难道没学过"皇帝新装"这篇初中课文么?也许他们本来就觉得我说的有理有据,但他仍然却这样想:"我必须把这游行大典举行完毕。"因此他们摆出一副自信的神气、负责任的态度,却说着没有一点法律依据话语。多少人为了挣钱努力的奋斗着,而我却滋滋有味的欣赏着这场行为艺术,甚至陪他们演出。想起一个朋友的话:"很多法院都这样,没必要为这个较真了,若真是私事,就跟他较真到底"。若很多法院都这样,真是太可怕了。这个案件还属于公益诉讼,若真等我们"私事"来了,法院毫无法律依据的就不受理,也不出具裁定书怎么办?想起来去年很多毒奶粉的受害者被堵在法院诉讼大门之外,家长们经过近半年多的努力,法院才决定受理。想起很多因色盲、糖尿病、艾滋病、乙肝携带等因健康原因遭受歧视的人群想维护权益却被堵在法院的大门之外,又是既不受理,又不出具裁定书。今天不出裁定,明天又说因为昨天没出裁定,所以还不出裁定,就这样恶意的轮回。法院这种做法只会使纠纷得不到及时解决,民怨增加,矛盾加深,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更是严重损害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权威,严重打击公民对司法公正的信心。也许法院的经济依赖于政府供给,政府是法院的衣食父母。法院对于"民告官"的诉讼也许会感到"苦不堪言",一个普通的法官更是无法"左右",只能跟着充下"法盲",一问三不知,二问就推脱。不管是真法盲还是假法盲,我也姑且充当一次低智商公民吧,继续刨根问低,看到底有什么怪异的理由、飘渺的依据。想到这,又回到了信访办公室。办公室人员一看到我,就知道我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我说:"咱院长一般什么时候接访?我想给院长反映问题",信访工作人员说,一般院长都可以接访,只是今天开会了,要不你下午再来。我下午又过去了,院长接待室大门还是紧闭。

不知道谁能给他们普及法律知识,谁能让他们的艺术天赋在真正的艺术舞台上表演,而不是法院大院里。

看来只能改天再来了,但愿院长能给出答案。若院长也给不出答案,算是彻底宣布金水区法院表演结束,我该通过其他救济途径----到中院申请立案来继续维护法律尊严,但愿这样的行为艺术早点结束,我已经有些疲惫了。

 

附件1: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85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法官行为规范(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2005114日起实施)

 

第九条 当事人来法院起诉

  ()符合起诉条件的,在法定时间内及时立案;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当事人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附件2:起诉河南省卫生厅的行政诉讼状

附件3:向卫生部申请的行政复议书

附件4:河南省卫生厅对信息公开申请的书面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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