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4日星期四

尊敬的独立选举委员会:
 
       我同意下面二个社区的意见,就同志组织参选代表178个,而名额只有二个,选举难度较大,得考虑非常慎重。
      男男同性恋组织名额二个,最终将从3个候选人中选二个,如果你们采取一人多票,只要三个组织中有二个组织联手,另一个就肯定选不上了,因为他们相加的票从理论上讲肯定超过第三人。这就没有公来公正可言了,你们的任务完成了,你们的报酬拿到了,而同志组织的民意被强奸了,同志的利益被出卖了。
      我建议你们考虑已有超过30个组织签名支持动议修改规则,我支持这个观点:2007年CCM代表选举时,草根类别和感染者类别都是一人一票;在西安MSM部类咨询会议上,参会者也一致通过一人一票方案;而一人多票制在CCM选举中从未出现过,这已经构成一人一票制的长期共同实践。而现在又有很多社群人士在要求一人一票制并反对一人多票制,这说明一人一票制已经构成很多社群人士主观上的法律确信(Opinio
 
 
 
抄送:
非工委
 
                                        男男同性恋组织类别候选人王龙
                                          2009-6-5
 
 
 
我们郑州彩虹工作组支持这个观点。
       试想如果从三个候选人人中选二个代表,每个代表都有50个支持者的话,一人一票是公正的,因为他们的起跑点是一样的。
      如果采取是一人二票制,三个候选人中只要有二个携手合作,另一个肯定没戏。因为一加一肯定大于一,这个原理还不懂的话,还做什么独立候选人。
 
      所以我们上次西安会议争的就是这一个,最后西安会议确定的就是一人一票。
 
     我们恳请独立选举委员会和非工委代表采纳一人一票制的意见,否则我们将联合抵制选举。
 
 
肖思
 
 
 

我们支持下列《选举规则》修正案!红字部分为修改、增添部分或提出的意见。

 

修正案第一条:

 

选举规则原规定:

第八条 【选举委员会的职能】

选举委员会的职能是根据本选举规则:

1)以独立的立场主持选举工作,主持选举报名和投票,主持代表选举会议,执行代表的推选程序等;

2)认定选民资格和候选人资格;

3)受理选举中违规行为的投诉,并有权裁决选举纠纷;

4)为履行上述职能,选举委员会有权对本选举办法进行解释。

 

建议修改为:

第八条 【选举委员会的职能】

选举委员会的职能是根据本选举规则:

1)以独立的立场主持选举工作,主持选举报名和投票,主持代表选举会议,执行代表的推选程序等;

2)认定选民资格和候选人资格;

3)受理选举中违规行为的投诉,并有权裁决选举纠纷;

4)为履行上述职能,选举委员会有权对本选举办法进行解释。

5)与非政府组织工作委员会签订授权委托书,依照武汉会议通过选举规则主持本次部类选举工作。授权委托书需要对双方责任和权利进行规定,说明非政府组织工作委员会代表部类成员撤销授权的条件和工作机制。

6)向非政府组织工作委员会报告选举进展情况,听取非政府组织委员会对选举工作的意见,接受非政府组织工作委员会的监督,确保选举工作依照 2009315武汉会议通过的选举规则。

 

修正案第二条:

 

选举规则原规定:

第十条 【成员的聘任和回避】

选举委员会由非政府组织工作委员会授权CCM秘书处通过各方推荐和公开征集报名的方式进行选聘。

CCM决定聘任之前至少10天,拟聘任人选名单应在CCM秘书处的网站上公示;本社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对拟聘任人选的资格和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提出质疑,被依据充分理由质疑的人选不具有受聘资格。

CCM秘书处确认,参与CCM选举的选民、候选人、与本领域相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有其它利害关系者,不能担任选举委员会成员。

 

建议修改为:

第十条 【成员的聘任和回避】

选举委员会由非政府组织工作委员会授权CCM秘书处通过各方推荐和公开征集报名的方式进行选聘。

CCM决定聘任之前至少10天,拟聘任人选名单应在CCM秘书处的网站上公示;本社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对拟聘任人选的资格和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提出质疑,被依据充分理由质疑的人选不具有受聘资格。

CCM秘书处确认,参与CCM选举的选民、候选人、与本领域相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有其它利害关系者,不能担任选举委员会成员。

选举委员会成员遵循利益回避原则,选举委员会成员各自起草利益回避声明并公示。

 

修正案第三条:

 

选举规则原规定:

第十二条 【行政事务】

选举委员会可以聘请助理,处理选举委员会日常事务。同时,CCM秘书处应支持和协助选举委员会的工作,共同负责选举的行政事务。

 

建议修改为:

第十二条 【行政事务】

选举委员会可以聘请助理,处理选举委员会日常事务。同时,CCM秘书处应支持和协助选举委员会的工作,共同负责选举的行政事务。

选举委员会需要制定工作人员利益回避原则并公示。选举委员会日常工作人员名单和背景,需要公布在网站。选举委员会办公场所电话和电子信箱的对外联系、日常工作人员常用手机和电子信箱的对外联系,在出现争议的情况下,接受外部监督和调查。在有证据的情况下,非政府组织工作委员会负责监督和调查的组织工作。

 

修正案第四条:

 

选举规则原规定:

第二十一条 【备案】

符合上述报名资格条件的非政府组织,应当向CCM秘书处备案。本次报名参加选举的非政府组织视为备案。参加下一届选举的非政府组织应当是在下一届选举之前已经备案的组织。本届选举之后至下届选举之前,CCM秘书处仍然接受非政府组织以参加CCM成员选举为目的的备案申请。

 

建议删除该条款。因为武汉会议删除了选举规则(讨论稿)中关于该选举规则为本部类可持久选举规则的规定,鉴于本部类2年后需要再次制定选举规则,在CCM秘书处备案的意义不是很清楚。

 

修正案第五条:

 

选举规则原规定:

第三十条 【支持候选人】

CCM秘书处在收到选民的报名自荐表后,应将自荐作为候选人报名表中的内容及其参选宣言同时在网上公示。

任何选民(这里指本章规定的"选民")均可发信给CCM秘书处,表示自己对某一自荐候选人的支持,信件应包含支持理由。

选民表明支持的候选人不得超过本部类代表名额数。

 

建议修改为:

第三十条 【支持候选人】

CCM秘书处在收到选民的报名自荐表后,应将自荐作为候选人报名表中的内容及其参选宣言同时在网上公示。

任何选民(这里指本章规定的"选民")均可发信给CCM秘书处,表示自己对某一自荐候选人的支持,信件应包含支持理由。选民给候选人的支持信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或签名后通过传统邮件递送。(注:无需同时)

选民表明支持的候选人不得超过本部类代表名额数。

 

修正案第六条:

 

选举规则原规定:

第三十九条 【确定正式候选人】

按第三十六条的部类划分办法,部类应选人数为1名的,该部类正式候选人为2名;部类应选人数为2名以上的,该部类正式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的二分之一倍,不是整数时四舍五入。

 

建议修改为:

部类正式候选人根据报名情况决定,所有合格候选人成为正式候选人。

删除"按第三十六条的部类划分办法,部类应选人数为1名的,该部类正式候选人为2名;部类应选人数为2名以上的,该部类正式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的二分之一倍,不是整数时四舍五入。"

 

修正案第七条:

 

选举规则原规定:

第四十条 【投票选举】

各部类初步候选人人数在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人数范围之内的,应直接列为正式候选人。

初步候选人多于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人数范围时,要先进行预选,按得票顺序取规定人数为正式候选人。

预选投票在网上进行,选民按指定的邮箱在规定的时间内投票。

正式候选人应予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天。

7天后,对正式候选人进行投票,选出选举会议代表。

 

建议修改为:

正式候选人应予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天。

7天后,对正式候选人进行投票,选出选举会议代表。

投票在网上进行,选民按指定的邮箱在规定的时间内投票。

取消预选程序。因为选举委员会已经出现非常非常多的错误,增加预选程序,只能是增加错误风险。同时,因为选举缺乏外部观察员,易于被操纵,取消该条款,也是减少选举被操纵的机会。

 

修正案第八条:

 

选举规则原规定:

第四十一条 【确定当选代表】

如果在预选投票中即有初步候选人获得本类别参加投票的选民半数以上的选票,即为当选。如果获半数以上选票的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以得票多的当选。

如果就通过预选确定的正式候选人进行投票,获简单多数票即为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参加投票选民的三分之一。

 

建议修改为:

各部类投票按照一人一票方式进行,各个小部类选民只能把选票投给各个小部类的候选人。简单多数当选。

 

修正案第九条:

增加一个条款"选举委员会授权和撤销授权":非政府组织工作委员会授权选举委员会依照武汉会议通过的选举规则(包括依照规则通过的规则修正案)主持本届部类选举,非政府组织工作委员会有监督权,可以依照武汉会议通过的规则及其修正案对选举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如果选举委员会严重违背选举规则,非政府组织工作委员会有责任和权利撤销给选举委员会的授权,重新组织选举委员会,或提交部类成员考虑新的选举规则。

 

修正案第十条:

增加一个条款"选举规则的更变":在非政府组织工作委员会无法组建有效的选举委员会或选举委员会无法有效工作的情况下,非政府组织工作委员会需要征求本选举规则的制定者(武汉会议全体正式代表为准)的意见,提出新的选举规则。新的选举方案需要依照民主议事规则制定,获得武汉会议正式代表

选举规则需要报CCM备案。  

 

 

 

 
 
 
 
 
 
尊敬的独立选举委员会和社区组织代表:

首先,我对社区组织选举的正式候选人人数提出质疑:

《社区组织选举规则》第39条规定:按第三十六条的部类划分办法,部类应选人数为1名的,该部类正式候选人为2名;部类应选人数为2名以上的,该部类正式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的二分之一倍,不是整数时四舍五入。

只有1个代表名额的部类有2个正式候选人名额,这个不难理解。但按照后半句的说法,拥有2名以上代表名额的部类究竟应该有多少正式候选人?多于二分之一倍就是1.5倍以上,那么2倍、3倍、4倍、5倍...都是符合这一规定的喽?甚至所有通过质疑和审查的初步候选人都可以自动成为正式候选人了?这样理解的话,是不是有违设置该程序的初衷?如果这样理解有误,那么这个条文本身就有让人产生歧义 的问题,请启动程序修改该条款!

接下来谈谈多票制:
5月27日独立选举委员会公布的社区组织类别解答(7)中这样看待投票问题:
1)  一人多票(多票制)是多职位选举中的普遍做法,即根据应当选的代表人数决定一票上选几个组织或个人,可以少选而不能超出应选人数;
2)  选举方案第四十一条规定:当选者得票不得少于参加投票选民的三分之一。若采取一人一票(一票制)的作法,由于选票分散,很少甚至没有候选人能过这个门槛,从而使当选人数大大低于应选人数。

对此,根据"若社区对此有不同看法,独立选举委员会需要收到非工委关于此事的正式回复后,才能决定"的说明,我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规则不明确的应该遵守惯例,不能随意套用其他做法。
        法理上有个重要的思想就是规则条文未规定的,首先应该遵守惯例。所以国际法不仅包括成文的国际条约,也包括各国约定俗成的惯例;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一些案例也有审判指导的功能;中国的民族自治地区甚至普遍实行各民族习惯法,而不是国家成文法。国际习惯法(即国际惯例)存在主观和客观两个要素,即内心的"法律确信"和多国的长期共同实践,这两个要素在CCM选举的一人一票制中也多有体现。
        2007年CCM代表选举时,草根类别和感染者类别都是一人一票;另据一些社群人士称,在西安MSM部类咨询会议上,参会者也一致通过一人一票方案;而一人多票制在CCM选举中从未出现过,这已经构成一人一票制的长期共同实践。而现在又有很多社群人士在要求一人一票制并反对一人多票制,这说明一人一票制已经构成很多社群人士主观上的法律确信(Opinio
Juris).再加上前述的长期共同实践(General Practice),一人一票制足以成为这个社群参与CCM相关选举而约定俗成的惯例。
  如果将现有的《选举办法》或《选举规则》视为成文法,那么一人一票制已经具备习惯法的要素,无论在主观上还是客观上都成为选举规则的一部分了。如果用其他领域选举的所谓普遍做法来代替CCM相关选举,不仅有违社群惯例,也违背了法理。因此,盲目套用其他领域的多票制是错误的,采用一人一票制才是正确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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