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2日星期二

【China AIDS:4241】 对社区组织类别解答(四)的质疑

尊敬的独立选举委员会及非工委代表:

我注意到,选举委员会于5月20 日公布的社区组织类别解答(四)第一条中有如下内容:

《换届选举方案》第二部分第二章第二节第二十八条(6)规定:非工委委员连任不能超过两届。参选连任的代表必须公开上一届任期内的组织财务。独立选举委员会认为:根据立法的惯例,一项法律或规章制度的实施,是从颁布或通过之时开始实施的,而不应该追溯到颁布或通过该法律、规章制度之前开始实施。因此,本次换届选举中此条不适用。

从选举委员会承担的职能看,我认为该解释是委员会对选举规则条款的官方解释,对本次选举工作有约束力。但是,从法理角度看,我认为该解释有不妥之处。

1、法律解释不仅应该基于文法和逻辑进行,还需要考虑法律规则制定的历史和目的。但上述解释并未考虑到选举办法制定的历史与目的。

如果按照选举委员会上述解释,该条款对本次选举无约束力,要到下次选举才开始适用。

但是,本次选举方案的制定目的是为了规范本次选举,并不是为了规范下次选举。所以该选举方案只适用于本次选举工作,对下次选举并无约束力。下次选举需另外制定方案和规则,但是否采用本次选举方案的有关规定,那是下次制定规则时要考虑的问题,而不是本次选举中应当考虑的问题。因此,从立法目的上看,该方案所有条款都是为了规范和约束本次选举工作,而与下次选举无关。

但是,按照选举委员会的上述解释,该条款又不能约束本次选举。这就与制定本选举办法的目的和历史背景产生了冲突,否定了该条款存在的合法性基础。按照法律制定和解释的效力来看,选举委员会的解释违背了规则制定的目的,不具有合法性。希望选举委员会重新解释或收回该解释!

2、关于溯及力问题,刑事领域使用较多。现行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可见,判断一项法律或规则是否有溯及力,关键要看实施"行为"与制定有约束力规则的"时间"关系。如果该"行为"短暂,那么它发生于规则制定之前或之后的时间关系容易把握;但如果该"行为"是长期的过程,那么判断起来就比较复杂。

本次社区组织类别选举规则第28条(6)所规定的:"参选连任的代表必须公开上一届任期内的组织财务"涉及到两个行为。一是"公开",另一个则是"上一届任期内的"工作行为。

该条文所要求的"公开"是候选人参加选举过程中的行为,是发生在选举规则制定后,并不涉及溯及力问题。所以按照选举办法,"公开"是具有合法性的要求。

而"上一届任期内的组织财务"涉及到选举规则制定前的工作行为,比较复杂,需要考虑溯及力问题。严格来说,该行为又包括2个部分。一是制作报告的行为部分,二是报告中所涉及的任期内工作行为部分。

鉴于任何机构(包括政府、企业和NGO)制作财务报告和工作报告都是在项目或财务年度期末进行,那么可以认为非工委制作财务报告和工作报告也应当是在本次任期结束之时进行。那么,既然非工委的任期还未结束,其制作报告的行为时间就是在选举办法通过之后,那么其制作报告的行为并不需要考虑溯及力问题,应当予以公开。

尽管报告的内容要溯及过往,但这是所有报告的必然要求,否则就不能称其为"报告"了。因此,报告内容对过往的涉及,并不需要考虑规则制度的溯及力问题。况且非工委的工作行为是长期不间断的行为,非工委目前还继续在运作,所以其工作的行为内容既包括规则制定前,也包括规则制定后。如果规则制定前的财务不能公开,那么规则制定后这段时间的财务还是应该公开的。因此,仅以选举规则"无溯及力"为理由,这个理由不够充分。

实际上,我与再次报名参选的现任非工委代表王晓光有过一面之缘。从我与他的接触来看,尽管他有时候不够强硬,但我相信他的人品是不错的。特别是他在武汉会议及之后的工作,受到了社区的普遍认可。如果他能够公开其任期内两年非工委的财务报告,将更增加体现其工作的公开透明度,让选民更加了解他,对他本人的竞选也是非常有利的。此外,公开财务还可以为其他参选者树立一个公开透明的榜样,便于下一届非工委的工作。

请独立选举委员会和非工委代表考虑我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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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liam Schue
赶牛的老农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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