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3日星期三

【China AIDS:4252】 Re: 对正式候选人人数的质疑以及反对多票制的理由

尊敬的独立选举委员会:

感谢独立选举委员会的回复以及对第39条的解答!

但是,对于一票制的合法性和多票制的非法性问题,我已于上次提及,恕不赘述.希望独立选举委员会能明白:一票制所带来的技术性问题,不足以否定其合法性.独立选举委员会首先应该考虑合法性问题,其次才是技术问题.

对于技术性问题,可以采取多轮选举和部类内再划分选区的方法解决.部类内再划分选区,并不与选举办法冲突.而且划分选区属于部类内的技术问题,只需部类讨论通过即可,成本不大.

当然,我也希望非工委在讨论修改选举办法的时候能重视投票制度问题.如果在修改中明确了多票制或一票制,该投票制度自然有了合法性,也就不容置疑了.如果实行多票制,自然就不存在上述技术问题.但如果实行一票制,请非工委考虑相关的技术解决方案.

如果实行多票制,我觉得如果选民将自己的多个选票空格都填满自己最中意的候选人,这些投票都应该是合法有效并可以计算在内的.例如,感染者某部类选民如果将自己的4个选票空格都填满某组织,那么这应该计算为该组织得到了4票.否则,这对某些声望较高的候选人组织不利,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效果.

不过,由于修改选举办法的修改对人数的要求较高,最后能否明确投票规则值得怀疑.所以,按照惯例实行一票制可能会成为最终的解决办法.


William Schue

2009/6/3 CCM CCM <ccm2009cbo@gmail.com>:
> 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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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您之前的询问,选举委员会就此回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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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关于正式候选人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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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选举方案第三十九条规定,部类应选人数为2名的,该部类正式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二分之一倍,即3名;若应选人数为3名,多于二分之一即为4.5,四舍五入为5名。以此类推。
>
> 根据选举方案第40条规定,各部类初步候选人人数在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人数范围之内的,应直接列为正式候选人。
>
> 初步候选人多于第三十九条部类应选人数时,要先进行预选,按得票顺序取规定人数为正式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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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 关于一人一票的进一步说明:
>
>
>
> 《换届方案》第三十六条规定,"艾滋病感染者/患者组织"类别应选4名代表,"综合性组织及其它组织"类别应选5名代表。《换届方案》第四十一条规定,"当选...得票数不得少于参加投票选民的三分之一"。如果采用一票制,不可能有4人得票分别达到三分之一,更不用说5人得票各得三分之一,只有采用多票制才可能既不违背第三十六条,又不违背第四十一条。综合这两条,可以看出采用多票制是理所当然的、不言自明的选择。
>
>
>
> 独立选举委员会注意到,有社区人士认为多票制不够民主。但是,独立选举委员会的职能是执行整个选举方案,并且最大可能的反映出方案的本意,包括《方案》隐含规定的多票制。
>
>
> 祝好!
>
> 2009/5/31 William Schue <williamschue007cn@gmail.com>
>>
>> 尊敬的独立选举委员会和社区组织代表:
>>
>> 首先,我对社区组织选举的正式候选人人数提出质疑:
>>
>>
>> 《社区组织选举规则》第39条规定:按第三十六条的部类划分办法,部类应选人数为1名的,该部类正式候选人为2名;部类应选人数为2名以上的,该部类正式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的二分之一倍,不是整数时四舍五入。
>>
>>
>> 只有1个代表名额的部类有2个正式候选人名额,这个不难理解。但按照后半句的说法,拥有2名以上代表名额的部类究竟应该有多少正式候选人?多于二分之一倍就是1.5倍以上,那么2倍、3倍、4倍、5倍...都是符合这一规定的喽?甚至所有通过质疑和审查的初步候选人都可以自动成为正式候选人了?这样理解的话,是不是有违设置该程序的初衷?如果这样理解有误,那么这个条文本身就有让人产生歧义的问题,请启动程序修改该条款!
>>
>> 接下来谈谈多票制:
>> 5月27日独立选举委员会公布的社区组织类别解答(7)中这样看待投票问题:
>> 1) 一人多票(多票制)是多职位选举中的普遍做法,即根据应当选的代表人数决定一票上选几个组织或个人,可以少选而不能超出应选人数;
>> 2)
>> 选举方案第四十一条规定:当选者得票不得少于参加投票选民的三分之一。若采取一人一票(一票制)的作法,由于选票分散,很少甚至没有候选人能过这个门槛,从而使当选人数大大低于应选人数。
>>
>> 对此,根据"若社区对此有不同看法,独立选举委员会需要收到非工委关于此事的正式回复后,才能决定"的说明,我提出如下意见:
>>
>> 第一,规则不明确的应该遵守惯例,不能随意套用其他做法。
>>
>> 法理上有个重要的思想就是规则条文未规定的,首先应该遵守惯例。所以国际法不仅包括成文的国际条约,也包括各国约定俗成的惯例;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一些案例也有审判指导的功能;中国的民族自治地区甚至普遍实行各民族习惯法,而不是国家成文法。国际习惯法(即国际惯例)存在主观和客观两个要素,即内心的"法律确信"和多国的长期共同实践,这两个要素在CCM选举的一人一票制中也多有体现。
>>
>> 2007年CCM代表选举时,草根类别和感染者类别都是一人一票;另据一些社群人士称,在西安MSM部类咨询会议上,参会者也一致通过一人一票方案;而一人多票制在CCM选举中从未出现过,这已经构成一人一票制的长期共同实践。而现在又有很多社群人士在要求一人一票制并反对一人多票制,这说明一人一票制已经构成很多社群人士主观上的法律确信(Opinio
>> Juris).再加上前述的长期共同实践(General Practice),一人一票制足以成为这个社群参与CCM相关选举而约定俗成的惯例。
>>
>> 如果将现有的《选举办法》或《选举规则》视为成文法,那么一人一票制已经具备习惯法的要素,无论在主观上还是客观上都成为选举规则的一部分了。如果用其他领域选举的所谓普遍做法来代替CCM相关选举,不仅有违社群惯例,也违背了法理。因此,盲目套用其他领域的多票制是错误的,采用一人一票制才是正确选择。
>>
>> 第二,一人一票比多票制更符合民主精神,也更适合草根民主。
>>
>> 多职位选举本身就是罕见的,除了各国、各地的行政长官是一个职位并实行一人一票制是常态外,能容纳多职位的也只有代议制机构。但是,纵观国内外的议会选举,普遍做法不是每人同时可以投票给很多人,而是划分选区,每个选区只选举一名代表,每位选民属于某一个选区,从而构成一人一票制。
>>
>> 从香港立法会"地方选区议席"的选举规则变化我们可以看出一人多票制和一人一票制的优劣。1991年度立法局选举使用了双议席双票制(dual-seat
>> constituency dual
>> vote),一个选区选出两个议席。但这个制度备受批评,政府决定直接了当采用较少争议的简单多数制(simple
>>
>> plurality),即一人一票制度中的过半数通过原则。1995年,香港立法会采用一人一票制规则,更代表市民利益的民主派政党获得胜利,亲北京的民建联取得议席较少,受到北京压力。亲北京的董建华上任后采纳以票数分配议席的比例代表制,即现在香港所采用的一人多票制、取每个选区得票数前几名的候选人为议员。此后,亲北京的政党才慢慢赢得更多议席。但是很显然,无论是香港市民还是研究民主政治的学者,都普遍认为香港在回归后的民主政治在回归后已经严重倒退了。
>>
>> 此外,香港立法会的选举模式有其特定的政府组织架构.香港政府的主要权力在行政长官率领下的行政机构,而非作为议事机构的立法会.立法会并非居于政局的主导地位,其运作情况的好坏对政局的影响不大.但是相反,全球基金CCM制度下不存在独立的行政机构,CCM的感工委和非工委某种意义上就是代议机构,他们的运作直接影响到社群对全球基金的参与.所以,组织架构的不同也决定了香港立法会目前采用一人多票的比例代表制选举模式不适用于CCM感工委与非工委选举.
>>
>> 即便香港立法会实行了一人多票制,香港各区的区议会民选议员依然坚持一人一票制.要知道区议会更具基层草根性,这也符合感工委和非工委的基层草根特性,同时也说明一人一票制更适合于CCM的感工委和非工委的选举。
>>
>> 因此,香港的选举规则说明,一人一票制比一人多票制更符合民主精神,更适合草根民主。如果非工委坚持一人多票制,不仅是通过非法定程序否决了习惯法,而且是社群民主的倒退!这不是社群希望看到的结果,也让人怀疑两位专家是否真的是民主选举制度的专家。
>>
>> 第三,一人一票制带来的选票分散问题有替代解决方案。
>>
>> 只有1个代表名额的部类很容易实现1/3的要求,不存在选票分散的问题,只有感染者、MSM和综合类等3个名额较多的部类才会出现这个问题。对此,可以通过更为细致的选区划分予以解决。
>>
>> 前述,绝大部分政治选举都有选区划分,每个选区只有1个代表名额。但是,现在的CCM选举办法中未有如此细致的划分,导致了多票制被推出来。如果要寻找一个替代解决方案,那就是对这3个名额较多的部类进行更细致的选区划分,每个选区只有1个代表名额。感染者组织和综合性组织部类的选区划分的标准可以考虑地域、性别、传播途径等因素,MSM部类可以考虑地域等因素。
>>
>> 如果划分只有1个代表名额的选区,不仅可以避免投票制度的争议以及选票分散的问题,还可以让候选人和选民之间进行更为密切的沟通,有利于选举工作。
>>
>> 请独立选举委员会和非工委代表回应以上质疑并采纳一人一票制的意见!
>>
>> William Sch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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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lliam Schue
>> MSN: williamschue007cn@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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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liam Sch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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